第一章: 神定法则或自然法则
1. 自然法则的基本特征 2. 自然法则的起源和知识 3. 善与恶 4. 自然法则的划分
1. 自然法则的基本特征614. 应当如何理解自然法则?[a]
“自然法则即上帝律法。它是唯一合乎人类幸福的法则。自然法则旨在规定一个人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如若背离这一法则,则会遭遇不幸。”
615. 上帝律法是永恒不变的吗?
“正如上帝本身一样,上帝所制定的律法也是永远恒久和亘古不变的。”
616. 上帝为人类定下的戒律清规是否会朝令夕改?
“上帝永远不会犯错。人类因其自身之不圆满,才会迫于无奈,朝令夕改。但这并不等同于完美的上帝律法。物质世界和道德世界的和谐统治无不依赖于上帝所制定的永恒律法这一基础。”
617. 神定法则涵盖了哪些事项?除道德行为外,神定法则是否还涉及其他内容?
“所有的自然法则皆为神定,因为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科学家致力于研究物质世界的规律,正直之人则致力于研究和践行灵魂世界的规律。”
■ 一个人是否有能力理解这两种规律?
“当然可以,但远非一世之功。”
有鉴于原始人与文明人之间的差距,人生在世,不过区区数十载,何以能全然洞悉达到圆满所需的所有知识?即使是最长寿的一生也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这世间还有如此之多的短命之人。
在神定法则中,有的旨在规范物质的属性。这些法则统称为物理定律,其研究属于科学领域。
其他法则则特别关注于人类自身,以及人与上帝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些法则支配着人的肉体生命及其灵性生命, 统称为道德法则。
618. 神定法则对所有的世界都是一样的吗?
“理性分析便可知,这些法则必然适用于每个世界所特有的性质,且与栖居此地之芸芸众生的进化程度相称。”
2. 自然法则的起源和知识619. 上帝是否赐予了所有人洞悉神定法则的途径?
“人人皆可知,但却非人人皆知。唯正直不阿之人与用心求索之人可得其中要义。众生皆有明悟之日,但须待其自身进化之时。”
多生多世的公正性恰恰在这一法则中得到了体现,因为每次转世都会让一个人拥有更发达的智慧,并能更好地明辨善恶的含义。倘若凡事皆须在短短的一世中完成,那么每天都有无以数计之人或死于为非作歹的堕落,或死于愚昧无知的黑暗,而没有机会教化自我,这些人将面临怎样的命运?(参见第 171 问至第 222 问)
620. 在与肉体结合之前,灵魂对于上帝律法的理解是否比其转世投生后更加清晰明了?
“灵魂对于上帝律法的理解取决于他所达到的圆满程度,这一理解在其与肉体结合后仍会以一种直观记忆的方式保留下来。但是,人往往会因自身的邪恶本能而将其遗忘。”
621. 上帝律法书于何处?
“铭刻于良心。”
■ 既然上帝律法已铭刻于人的良心深处,那为何还要向其明白昭示呢?
“当一个人忘记或忽略了这一律法时:上帝便决意提醒他一下。”
622. 上帝是否曾将昭示上帝律法的使命分派给某些人?
“是的,确实如此。古往今来,曾有不少人接受过这一使命。他们都是高级灵性的化身,他们道成肉身的目的只是为了促进人类的进步。”
623. 那些意在传授上帝律法之人是否也会时常犯错,他们是否也会因传播错谬的教义而致使他人误入歧途?
“那些未受上帝启示之人以及出于野心而妄称受命于上帝之人的确有可能将他人带入歧途。尽管如此,他们中的许多人也确实是不可否认的天才,即使是在其所传之谬误中,人们也往往能发现伟大的真理。”
624. 真正的先知有何特点?
“真正的先知乃拥有上帝所赐美德之人。听其言,观其行,则可辨之。上帝绝不会藉说谎者之口来教导真理。”
625. 在上帝为人类树立的楷模和榜样中,最完美的典范是什么?
“如耶稣者也。”
耶稣代表了俗世之人所能向往的道德圆满之典范。上帝让耶稣成为最完美的榜样,耶稣所传授的教义是对神定法则的最佳表述,因为他是圣灵的化身,是世间最纯洁之人。
至于意在向人类教导上帝律法之人,因传播错谬的教义而致使他人误入歧途的,皆因其自身被强烈的世俗情感所牵制,混淆了支配灵魂生命的法则与支配肉体生命的法则。他们中不乏有人将人定律法宣扬为神定法则,其目的不过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或主宰人类。
626. 神定法则或自然法则是否是在耶稣降世之后才向人类揭示的?在此之前,人类是否只能通过直觉才能体悟一二?
“岂不闻: ‘神定法则,无处不书,无处不见。’自最远古的年代起,便有睿智善思之人参悟并教授这一法则。尽管其理解或失全面,但其教诲无疑为后来神定法则的传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神定法则蕴含于自然之书中,故凡有志求索之人,必能领悟。正因如此,神定法则所主张的原则才会为古往今来的德高品尚之人所信奉不疑;也正因如此,神定法则所包含的要义才会见诸于任何一个脱离野蛮状态的社会所遵从的道德准则,即使涵盖不全,即使囿于无知或陷于迷信。”[b]
627. 既然耶稣已经向世人教导了上帝律法,那灵性所传授之教义又有何用处呢?他们还有需要传授于我们的其他教义吗?
“耶稣之语常借寓言之形,暗含讽寓之意,这是因其当时所处的时代和地点所取决定。如今,真理必须昭白于天下。因此,对上帝律法加以解释说明和详细阐述已然势在必行,因为其鲜有人知悟,更鲜有人践行。我们的使命便是要为世人敲响晨钟暮鼓,以挫败傲慢之徒,揭露虚伪之辈:这些人外效美德和宗教之名,内行掩饰个人罪行之实。灵性的教导须得清晰明了,毫无含糊,以防任何人以无知为借口,并确保所有人都能通过理性做出判断和评价。我们的职责在于为实现耶稣所宣称的善治天下铺路筑桥,奠定基础。为此,我们必须阻止任何人为个人私欲而对上帝律法妄加诠释,也不许任何人对任何一条充满无限仁爱和仁慈的律法妄加曲解。”
628. 为何不能将真理安排在所有人触手可及的范围之内?
“万事皆有时。真理耀烈如光,你须一点点适应,否则,只会令你眼花缭乱。”
“迄今为止,上帝还从未允许世人获知如此全面、如此有益之讯息。诚如你们所知,在古代,确有少数人掌握了他们自以为之神圣科学,他们对此讳莫如深,其他人则视其亵渎不敬。就凭你目前所了解的此类现象中所蕴含的规律,你肯定清楚,这些人不过只是掌握了些零零散散的真理,其整体认识是模棱两可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然而,时至今日,勤奋好学之人断不应无视以往的任何哲学体系、传统或宗教,因这其中无不蕴含了伟大真理的萌芽——哪怕这些萌芽混杂于毫无依据的无稽之谈中间,显得互相矛盾且零乱不堪。如今,灵性主义为你提供了一把钥匙,让你得以解答无数至今看起来仍不可理喻,却已无可辩驳地被现实证明了的疑问,由此,你会发现,原来这一切可以如此容易地找到契合之处。为此,切勿忽视对这些材料的研究,因为其中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详实,并有可能对你的传道之业大有助益。”
3. 善与恶629. 我们该如何来定义道德?
“道德者,善行之准则也,亦明辨善恶之准则也。道德见诸于对上帝律法之遵循。一个人若所作所为皆为善故,必然品行端直,因他遵循了上帝律法。”
630. 我们如何才能明辨善恶?
“善,乃一切符合上帝律法之事;恶,乃一切背离上帝律法之事。故行善即为遵循上帝律法; 为恶即为违反上帝律法。”
631. 一个人是否有办法让自己做到明辨善恶?
“当然,只要其相信上帝并渴望了解上帝。上帝已赐予其明辨善恶的智慧。”
632. 一个容易出错之人,在区分善恶之时有没有可能犯错,即他深以为自己做的是正当之事,而事实上行的却是不义之举?
“耶稣曾告诫过你们,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要以此为戒, 必不会行差踏错。”
633. 善恶之准则,亦可称为“互惠”或“团结”之准则,其并不适用于一个人针对自己的个人行为。那么一个人能否从自然法则中找到针对此类行为的准则,作为自己的可靠向导?
“过食伤身——这就是上帝告知你当如何节制自身需求的方式。如若不懂节制,必受惩罚。万事皆如此。自然法则为人的自身需求划定了一条界限,人一旦越界超限,便会面临痛苦的惩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一个人若肯留心倾听警告自己的 ‘足矣’之声,便能避免大多数被其归咎于自然的疾病。”
634. 为何从事物的本质中总能找到恶的根源?我所说的是道德之恶。难道上帝就不能在更好的条件下创造人类吗?
“我们已经说过:灵性在诞生之初,是简单而无知的(参见第 115 问)。上帝让人选择自己的道路,如果选错,他将面临更糟的境况:他的朝圣之路将会更加漫长。若无高山,人不知有上下之行;若无岩石,则不知有坚硬之物。灵性要获得经验,必须懂得何谓善,何谓恶。这也是灵性必须和肉体结合的原因所在。”(参见第 119 问)
635. 不同的社会地位导致了每个人会有不同的附加需求。如此看来,自然法则难道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准则?
“这种身份地位的不同存在于自然界本身,符合进化法则的规律。然而,这并未否认自然法则适用于万事万物之统一性。”
人生在世,境遇因时而变,因地而异,随之而来是不同的需求以及适应这一需求的社会地位。由于这种多样性存在于各种事物之中,故其符合上帝律法;尽管如此,上帝律法从整体而言仍具有统一性。正因如此,才有必要从人为需求或惯常需求中辨别真实需求。
636. 善与恶对每个人而言都是绝对的吗?
“上帝律法对所有人而言是一样的,但邪恶则尤在于一个人为非作恶之欲望。善,永为善,恶,永为恶,无关一个人的地位高下;地位的差别取决于此人所担的责任大小。”
637. 一个人若屈从于自己的本能,以人肉为生,这是一项野蛮的罪行吗?
“正如之前所说,邪恶取决于意志。因此,一个人越了解自己之所为,则罪责越大。”
环境对于善恶的影响具有一定意义。一个人若经常犯错——尽管这种过失是由于其社会地位造成的,仍应受到谴责。然而,他的责任大小与其拥有了解善恶的途径是成正比的。因此,在上帝面前,犯下不义之举的开明之士比放任于原始本能的无知野蛮之人更有罪。
638. 有些时候,邪恶似乎是某种环境所致的后果。例如,在某种情况下,杀戮,甚至于同胞相残,实属迫不得已。这种情况是否应认为有违上帝律法?
“恶终归是恶,即使有迫不得已之时。灵魂经历轮回转世,会变得越发纯洁,这种迫不得已的困境也会随之消失。越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者,其罪孽越深重。”
639. 我们之所以犯下恶行,往往是他人将我们置于某种境地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谁更应受到谴责?
“责任在于始作俑者。故为形势所迫而为恶之人,其罪责不及造成这一形势之罪魁祸首。因此,每个人不仅为要自己犯下的罪行受罚,还要为诱使他人犯下的罪行担责。”
640. 一个人自己不做坏事,却从别人所做坏事之中谋取好处,这样也会受到同样程度的责罚吗?
“这种情况与自己为非作歹无异:从恶行中获利即等于参与作恶。也许此人对于要不要作恶曾心存犹豫,然而一旦发现不义之行得逞,他便趁火打劫,借机捞取好处,这是由于他内心认同这一行径,假使有机会或但凡有胆量,他定会付诸实施。”
641. 恶念是否与恶行本身一样应受谴责?
“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个人若心怀作恶之念,尤其是有能力将其付诸实施时,却能有意抵制,这便是一种美德。然而,若只是缺乏了付诸实施的机会,那么此人仍是有罪的。”
642. 我们之所以不作恶只是为了讨好上帝和确保我们在来世的地位,只要做到这点就足够了吗?
“不够,你还必须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行善积德。你得为所有因自己未能行善而导致的恶行而受罚。”
643. 是否有人由于自身地位的原因而无法行善?
“世间从未有无法行善之人:只有从未找机会行善的自私之人。凡与他人接触,就必有行善的机会,只要不是被自私蒙蔽了双眼,人生在世,日日皆可行善。行善,并不仅仅是慷慨仁慈,还包括凡需帮助之处,皆竭尽自身所能施以援手。”
644. 一个人出生的环境难道不是其参与罪恶的主要原因吗?
“没错,但即便如此,这也不过是其脱离肉身,作为灵性时所选择之考验的结果。他希望自己置身诱惑之时,能抵制诱惑,修功积德。”
645. 当一个人深陷恶习的氛围中时,邪恶是否会成为一种近乎不可抗拒的诱惑?
“的确是诱惑,但并非不可抗拒。因为在这种恶习的气氛中,亦不乏至仁至德之人。他们是有力量抵抗诱惑,同时肩负着对同胞施加良好影响之使命的灵性。”
646. 善行之举的功德取决于某些条件,换句话说,一个人所做的善事是否会修得不同程度的功德?
“做善事所积的功德与其难易程度相关。毫无任何献祭或代价地做善事几乎没有任何功德。穷人分享自己仅有的一片面包与富人施舍自己吃剩的饭菜相比,上帝更看重前者的善行。耶稣曾借用 ‘孀妇之捐赠’这个寓言故事对你们进行过教导。”[c]
4.自然法则的划分647. 正如耶稣所教导的 “爱邻舍”之格言,此语是否涵盖了神定法则的所有内涵?
“这句格言确实包含了众生对他人的责任。但仍有必要向世人展示这句格言的应用,否则他们会如现在所做的一样,忽视这些职责。此外,自然法则涵盖了人生在世的各种境况,此句格言仅涉及其中之一。世人需要的是精确无误的准则。泛泛而谈和过于含糊的戒律会给不同的诠释留下可趁之机。”
648. 你们如何看待将自然法则划分为十大部分,分别包括崇拜法则、劳动法则、繁衍法则、保护法则、毁灭法则、社会法则、进化法则、平等法则、自由法则,以及公正、仁爱和仁慈法则?
“将神定法则分为十个部分是摩西之所为,这种划分的关键在于可以涵盖人生在世的各种境况。因此,你们可以遵循这样的划分,但要谨记一点,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考虑问题的立场不同,分类方法也会有别于此。最后一项法则也是最为重要的法则,它是对其他所有法则的概括汇总,只要遵循这一法则,便能让一个人在其灵性生命中获得最快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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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然法则”或 “自然律法”的概念在十八和十九世纪的法国甚为流行,甚至被收录于狄德罗和达朗贝尔编纂的《百科全书》中:“自然法则或自然律法,从最宽泛的广义而言,是指完全由自然确立的,且对人类和动物具有普遍性的某种原则。这一法则的基本要义是雌雄结合,生育后代,关心后代教育,热爱自由,保护自己之人,以及在受到他人攻击时尽力自卫……”(摘自由芝加哥大学赞助的 ARTFLEncyclopédie
项目网站 http://encyclopedie.uchicago.edu/)。卡甸将这一概念与 《摩西十诫》相结合,构建了《灵性之书》第三部分内容的框架体系。——译者按。
[b] 在基督诞生之前,世界各地出现的圣人先贤,从中国的老子和孔子,到印度的佛陀和广博仙人,从中东的摩西和丹尼尔,到希腊的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证明了上帝总会派遣他的使者去向人们传授上帝律法,并推动人类的进步。——译者按。
[c] 《马可福音》12:41-44,《路加福音》21:1-4。——译者按。